遠離電子煙與加熱菸,守護健康無菸校園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對人體有害,無論是紙菸或加熱菸,皆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請全體教職員生共同維護校園無菸環境,拒絕使用任何形式之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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