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菸害防制法新法即日(112年3月22日)施行

  • 2023-03-29
  • 何琬婷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囿于电子烟、新类型菸草产品陆续出现,管制法源不够周延,日益侵害民众健康,尤以青少年为然。为遏止这些违法乱象,国民健康署启动菸害防制法(下称本法)修法,112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 112年2月15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行政院发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请民众与业者避免违规触法。

      本法修正重点如:全面禁止包含电子烟在内之各式类菸品之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广告及使用外,公告指定之菸品(含加热式菸品),业者于制造、输入前应向卫生福利部依本法第7条第3项规定授权订定之指定菸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办法(自112年3月22日施行)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审查核定通过后,始得制造、输入、贩售;使用指定菸品时必要之组合元件,也必须并同送审。因指定菸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办法配合本法同日施行,业者需依该办法规定检具文件资料送卫生福利部审查,即112年3月22日起市面及网络上所见加热菸或其使用时必要之载具,皆为本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所定,尚未经卫生福利部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组合元件,同电子烟,皆为本法禁止之产品,国民健康署将协同各地方政府,即日起加强对市面及网络之查缉工作,对违规者依法重罚。

      本法其他修正点如下:

一、扩大禁菸之室内外公共场所,包括大专院校、幼儿园、托婴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场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于独立空调及隔间之室内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二、提高禁菸年龄至20岁。

三、扩大菸盒警示图文面积至50%。

四、菸品不得使用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五、加重罚责(详如附件)。

中央与地方即日起执行违法产品查缉

      社会各界关切目前在实体店面或网络氾滥的电子烟、新类型菸草产品(含加热菸)与其必要之载具,前因缺乏管制法源,难以取缔查处。国民健康署自即日起与各地方政府卫生局合作针对违法产品及违法行为依法查缉,重点对象包含实体店面、夜市流动摊贩、送货到府或到府推销、校园周边兜售、网络平台及网络社团等,针对其营业或贩售行为(如:贩售、展示违法产品)、广告宣传方式(如:实体店家所悬挂的招牌、网络平台之销售网页资讯等)加强查处。国民健康署呼吁业者或卖家莫心存侥倖,亦请网络电商平台业者建立严谨之管理与审查机制,避免所属会员提供虚伪不实之个资,并自主查核发现违规商品立即下架,以免触法受罚。

      另,提醒民众不使用、不购买、不推荐违法产品,若发现违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检附具体事证,就近向所在地卫生局或以市内电话拨打菸害谘询及检举服务免付费专线(0800-531531)予以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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