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订定发布「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案
依据教育部中华民国101年3月14日台环字第1010024559D号函
主旨︰「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本部于中华民国101年3月14日以台环字
第1010024559C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部为利学校人员依经历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并依据环境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订定
本原则。
二、依本原则第6点第2款及第7点应检附之研习时数统计,请填写附件时数统计表,或至本部环保小组网站资
料下载区下载表格(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