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转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所送修正发布「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及第三条附表一案。

  • 2011-09-13

依据教育部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高(二)字第1000164862号。

 

主旨︰函转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所送修正发布「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及第三条附表
   一案,请 查
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100年9月5日会辐字第
1000014335号函办理。

  二、「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及第3条
附表,业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于100年8月
    31日以会辐
字第1000013863号令修正发布,相关资讯请参阅附件或至该会网站
    (
www.aec.gov.tw)讯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专区/原子能法规)查询。

  三、案内修正条文有关辐射防护人员及相关课程因涉学
生权益,请于入学资讯或经由适当管道(如学
    校网站)公
告周知,必要时请检视相关系所现行课程规划有无调整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