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转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所送修正发布「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及第三条附表一案。
依据教育部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高(二)字第1000164862号。
主旨︰函转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所送修正发布「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及第三条附表
一案,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100年9月5日会辐字第1000014335号函办理。
二、「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及第3条附表,业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于100年8月
31日以会辐字第1000013863号令修正发布,相关资讯请参阅附件或至该会网站
(www.aec.gov.tw)讯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专区/原子能法规)查询。
三、案内修正条文有关辐射防护人员及相关课程因涉学生权益,请于入学资讯或经由适当管道(如学
校网站)公告周知,必要时请检视相关系所现行课程规划有无调整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