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转疾管局凡持有、使用及异动感染性生物材料,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 2012-05-30

依据教育部中华民国101年5月24日台环字第1010096838号函。

主旨︰函转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凡持有、使用及异动H5N1流感病毒(非疫苗株)及H5N2禽类禽流感
   病毒等感染性生物材料,应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传染病病人检体采检办法」规定办理,请 查
   照并转知所属。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5月24日卫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243号函办理。 
  二、H5N1流感病毒(非疫苗株)属第三级感染性生物材料,H5N2禽类禽流感病毒属第二级感染性生
    物材料,凡持有之单位应设有生物安全委员会(或指派专人)进行监督及管理。属于新设之生物
    安全委员会(或专人),依前开办法规定,向该局报备并副知地方卫生局。 
  三、前开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使用及异动(新增、销毁、分让及寄存),应经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或
    专人)同意,始可为之。又H5N1流感病毒之异动,应先向该局核备。 
  四、旨揭病原体除依该局规定外,另须同时遵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案联络人: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蔡威士先生(02)23959825转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