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法新法即日(112年3月22日)施行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囿於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為遏止這些違法亂象,國民健康署啟動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修法,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請民眾與業者避免違規觸法。
本法修正重點如: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外,公告指定之菸品(含加熱式菸品),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應向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自112年3月22日施行)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也必須併同送審。因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配合本法同日施行,業者需依該辦法規定檢具文件資料送衛生福利部審查,即112年3月22日起市面及網路上所見加熱菸或其使用時必要之載具,皆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尚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同電子煙,皆為本法禁止之產品,國民健康署將協同各地方政府,即日起加強對市面及網路之查緝工作,對違規者依法重罰。
本法其他修正點如下:
一、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
三、擴大菸盒警示圖文面積至50%。
四、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五、加重罰責(詳如附件)。
中央與地方即日起執行違法產品查緝
社會各界關切目前在實體店面或網路氾濫的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含加熱菸)與其必要之載具,前因缺乏管制法源,難以取締查處。國民健康署自即日起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針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依法查緝,重點對象包含實體店面、夜市流動攤販、送貨到府或到府推銷、校園周邊兜售、網路平臺及網路社團等,針對其營業或販售行為(如:販售、展示違法產品)、廣告宣傳方式(如:實體店家所懸掛的招牌、網路平臺之銷售網頁資訊等)加強查處。國民健康署呼籲業者或賣家莫心存僥倖,亦請網路電商平臺業者建立嚴謹之管理與審查機制,避免所屬會員提供虛偽不實之個資,並自主查核發現違規商品立即下架,以免觸法受罰。
另,提醒民眾不使用、不購買、不推薦違法產品,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