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送修正發布「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一案。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臺高(二)字第1000164862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送修正發布「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0年9月5日會輻字第1000014335號函辦理。
二、「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及第3條附表,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0年8月
31日以會輻字第1000013863號令修正發布,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或至該會網站
(www.aec.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
三、案內修正條文有關輻射防護人員及相關課程因涉學生權益,請於入學資訊或經由適當管道(如學
校網站)公告周知,必要時請檢視相關系所現行課程規劃有無調整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