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疾管局凡持有、使用及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2012-05-30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臺環字第1010096838號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凡持有、使用及異動H5N1流感病毒(非疫苗株)及H5N2禽類禽流感
   病毒等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規定辦理,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5月24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243號函辦理。 
  二、H5N1流感病毒(非疫苗株)屬第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H5N2禽類禽流感病毒屬第二級感染性生
    物材料,凡持有之單位應設有生物安全委員會(或指派專人)進行監督及管理。屬於新設之生物
    安全委員會(或專人),依前開辦法規定,向該局報備並副知地方衛生局。 
  三、前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使用及異動(新增、銷毀、分讓及寄存),應經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或
    專人)同意,始可為之。又H5N1流感病毒之異動,應先向該局核備。 
  四、旨揭病原體除依該局規定外,另須同時遵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案聯絡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蔡威士先生(02)23959825轉3817。